关于财政局对政府采购全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建议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调节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资金管理,立项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签订等。往往对于中标后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履行缺少有效跟踪,常导致政府采购合同纠纷。
例如在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供应商完成合同义务,政府采购人支付结算方面存在没有按采购合同规定落实的现象。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解决经济纠纷,然而,作为财政局,如果能对政府采购实施全程、有效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化解这方面的纠纷,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能避免采购人的违约,也能提升政府形象。
一、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设立完整的监督管理表格,一旦立项,那么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时间,到采购人和供应商各自完成政府采购的所有义务做一个完整记录。
二、依据表格化的进程,实施监督管理。对于签订采购合同以后没有按时完成的项目,及时查问,对于违约方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只有等到合同主要条款履行完毕,本次政府采购才算阶段性结束。
四、如果期间未能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对违约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
提案人签名: 蔡青松
吴荣信
毛爱民
2017年 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