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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统称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所在用人单位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的,由残疾抚恤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三、参保补助

  (一)残疾军人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属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安排资金全额补助。

  (二)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的,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三)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且初次参保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每人每年10000元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互助金统一管理。

  四、个人医疗帐户以残疾军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的,以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或退休金为基数,按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补助金。具体划入比例为:45岁以下为1%,45岁以上至退休前为3%,退休人员为6%。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五、残疾军人可自愿选择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互助的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份,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一)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的门诊医疗费,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敷支出的,超出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60%。

  (二)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的住院医疗费中,个人按规定支付的统筹基金起付额和进入共付段后个人自付的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补助60%;

  2.统筹基金起付额以上,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补助6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补助70%;

  4.10000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付部分补助80%;

  5.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其自付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95%,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90%。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法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我市负责医疗补助的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全额医疗补助。

  六、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有关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七、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要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及时提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有关资料,为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负责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