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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西乡塘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城区机关有关部门:

    《南宁市西乡塘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4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进一步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更好解决我城区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问题,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廖伟福 西乡塘区政府区长、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东红 中共西乡塘区委宣传部长、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

          周  焱  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黎国良   西乡塘区民政局局长

          刘杜舟   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

          林红枫   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农乃作   西乡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仕珍   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

          李建珍   西乡塘区监察局局长

          韦  安   西乡塘区审计局局长

          陆华贤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  泽   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乐晓薇   衡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锐   安吉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开朗   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

          谭  哲   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满昭   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

          卢作政   石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才贵   金陵镇人民政府镇长

          陆永龙   坛洛镇人民政府镇长

          陈志锋   双定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民政局,成员由民政局人员组成。

  二、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帮助其渡过难关,着力解决城区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别关照和优待,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补助水平与本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对象和范围

  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城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五、执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在城区范围内执行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南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并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标准,实施本方案。

  六、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标准

  (一)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执行。

  (三)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城区政府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经审核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城区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四)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城区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享受定额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对超出200元以上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后的余额给予60%补助,全年累计不超1000元;属孤老的、生活特别困难的这类对象,按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后的余额给予80%补助,全年累计不超2000元由城区每年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给予补助到个人账号;

  (六)其他优抚对象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段医疗费用;或者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未获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本方案称为自负医疗费用,由城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及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3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2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含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获得报销或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

  (七)七到十级残疾军人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属于旧伤复发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旧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按照工伤保险有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城区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中解决。

  (八)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得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余下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社区)、镇(街道办)核实同意,报城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给予特别救助,视本人具体情况从城乡医疗救助中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的15%的特别救助。

  (九)、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补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交通事故、非工伤事故;

  3、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所发生医疗费用实行申请、呈报、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申请补助,需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2)、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4)、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或城乡医疗救助的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村(社区)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必须入户调查,认真核实,确保公平公正。经村(社区)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取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补助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城区民政部门。

  4.城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办)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核准其医疗补助金,对不符合享受医疗补助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5、实行镇卫生院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农村户口的医疗补助对象患病后,应在当地乡镇卫生院就诊,遇到疑难重症需要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经镇卫生院初诊而擅自转院或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6.医疗补助金由城区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发放。

  七、组织与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城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统一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办理部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调度与结算,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适时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按规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补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和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提供医疗补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补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八、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镇、办事处要相应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要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到人,落实到户。

  2、全面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措施和对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对经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要按时兑现政策、落实优抚对象保障待遇。在政策贯彻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工作。

  4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要加强督促指导、检查,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对存在困难及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本工作方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